来源|资管风云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向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夫妇送达裁定书宣告他们破产。

这是深圳中院首次裁定宣告一对夫妻债务人破产,在微博引起了热搜。

上图:深圳破产法庭法官对债务人郭某某(右一)

李某某(右二)夫妇宣告

据了解,郭某某和李某某自1998年起在深圳市罗湖区开设个体工商户毛巾批发零售店。

2009年,店铺仓库遭遇火灾,约150万元存货被烧毁,夫妻俩与店铺出租方和物业公司的仲裁和诉讼均败诉,店铺未再经营。

2012年重新开店后生意欠佳,一直亏损。

自2012年至2023年间,他们陆续借款用于偿还债务及维持店铺经营,最终负债达928 万余元。

2023年10月店铺因无法支付租金关闭并注销。深圳中院于2024年5月31日裁定受理他们的个人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核查发现,郭某某目前无工作、无收入且处于冠心病支架手术后恢复阶段;

李某某已退休,每月有4000多元退休金,两人无其他收入。

夫妻俩名下有一套位于罗湖区的房产,现金及存款不足400元。

与他们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有两个儿子及郭某某的母亲,大儿子智力障碍四级,小儿子尚在大学读书,李某某在家照顾大儿子和郭某某的母亲。破产管理人认为,郭某某、李某某陈述的破产事实及其申报的信息属实,不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虚假陈述等情形,符合个人破产清算条件。

深圳中院也认为他们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裁定宣告其破产。法院宣告破产后,管理人将接管他们名下的房产并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变价处置,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

自宣告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

考察期内,郭某某和李某某应当继续履行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以及相关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期间,他们的收入中每月可为两人及其所扶养的人保留一定额度的生活费用和医药费,超过该额度的款项或新发现的破产财产由管理人接管分配。

考察期届满后,他们可以向法院申请免除未清偿的债务,是否免除由法院依法审查裁定。

注意!并非所有人都可以申请破产

并非所有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都能启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

深圳破产法庭法官表示,申请个人破产清算需符合“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且清偿能力难以恢复”的条件。

如 42 岁的马某某、35 岁的黄某某申请个人破产清算均被裁定不予受理;

一位 20 多岁的年轻人因父母在深圳有房且其使用的车辆挂在父母名下,虽欠五六十万元但法院考虑其年龄、生活状况等因素未受理其破产申请。

法院会综合考虑债务人的年龄、家庭、职业、工作能力、受教育程度、生活状况、可期待权益等因素。

同时,《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对防止逃废债进行了严格设计,现有案例证明,逃废债企图被层层关卡“拒之门外”。

个人破产案件的处理要充分考虑“利益平衡”问题,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如王某某在负债后仍奢侈消费,申请重整并要求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却不减免利息,未获同意。

深圳中院此次对郭某某、李某某夫妇的破产裁定,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提供了重要范例,也为陷入债务困境的人们带来新的希望与思考。

(转自:不良资产行业观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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